| 简介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各县级市、区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基本政策和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有关管理政策和运行规则;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制定本市有关机构经办向外国企业驻华代表机构派中方员工业务的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外国在苏州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技能培训、工人考核工作,以及全市技工学校的招生、教育、教学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政策;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技能人才表彰制度和技师考评制度;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指导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和鉴定机构管理规则;指导全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能竞赛工作。
(五)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规则;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女工和来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
(六)拟定全市劳动争议处理的政策和地方性法规;制定并实施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七)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效挂钩的有关政策;组织调查和制定并公布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
(八)拟定并组织实施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标准,监督检查执行情况;制定全市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和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市退休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规划和政策,并协调指导相应的社区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指导各县级市和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级机关各部门、市各直属单位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企业单位;指导市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它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