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地方性规定,制定相应的标准、管理规则、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办法;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监督检查规范,指导监督市、镇(场)劳动和社会保险机构的工作。
(三)拟定促进全市城乡就业的各项措施;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作;制定全市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拟定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在本市就业的有关管理办法;负责政策性安置和劳动力调配工作;负责开办劳动就业服务企业的资格认定和年检工作。
(四)综合管理全市城乡劳动者职业培训、工人考核工作,以及全市技工学校的教育、教学的工作;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制定全市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失业人员和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职业培训机构的规划及管理办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劳动预备制度、技能人才表彰制度和技师考评制度;制定全市技工学校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负责全市技工学校的招生和技工学校、职业技能培训教材建设工作;管理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负责特种作业人员的培训工作;负责全市技师、高级技师考评和技能竞赛工作。
(五)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规范、规则;组织实施劳动保护法规规章,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的执行情况;组织实施用人单位劳动和社会保障年检。
(六)执行劳动争议处理的法规和政策;制定并实施全市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依法调整劳动关系。
(七)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措施;拟定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工资标准;贯彻执行国家有关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企业工资总额、经营者收入管理办法,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工效挂钩的有关办法;组织调查、制定并公布全市劳动力市场工资指导价格、企业人工成本水平;审查企业工资集体协商的协议。
(八)拟定全市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全市企事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参与推荐评定先进及劳动模范的工作;拟定公务员医疗补助办法并组织实施;承担大额医疗费用社会互助基金、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医疗保险和离休干部医疗统筹的管理;组织实施劳动能力鉴定、工伤认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的资格认定。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办法并组织实施;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拟定全市离退休人员和失业人员的社会化服务管理办法,并协调指导相应的社区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指导各镇(场)劳动和社会保障所、市有关部门的劳动和社会保险的业务及管理工作;管理局直属事业、企业单位;指导市相关学会、分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核定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行政编制32名。另核行政附属编制4名。
核定领导职数为:局长1名,副局长4名;纪检组组长1名;内设机构正副科长(主任)17名,其中:正科长(主任)8名,副科长(副主任)9名。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