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赋予的职责,研究制订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研究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制定相应的管理标准、管理规范、实施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
(三)研究拟定全市近期和中长期促进就业规划、劳动力市场规划;规划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建立、健全全市劳动就业服务体系;研究拟定全市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政策、方案,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制定全市劳动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制定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公民入境就业等工作的有关政策。
(四)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管理规则;制定全市技工学校职业培训机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的发展规划和管理规则;规划和指导劳动者就业前、在职、转岗、转业的培训工作;制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教材建设规划;综合管理全市技师评定和企业工人考核工作。
(五)研究拟定全市劳动关系调整的规则;制定和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组织实施并监督检查全市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情况,负责有关的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
(六)依法处理劳动争议案件,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并组织实施。
(七)研究拟定全市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以及全市企业工资指导线和最低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
(八)研究拟定全市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九)制定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监督实施;审核全市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情况;检查监督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的日常运行;制定全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和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协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市级养老保险调剂金的管理办法。
(十)制定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一)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社会化服务网络的规划和管理,制定有关网络服务规范;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工作有关信息和预测报告。
(十二)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三)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境内、外的业务技术合作与交流。
(十四)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