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主要职责:
(一) 根据国家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的方针政策,制定相应政策和实施办法;研究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 贯彻实施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管理的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实施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受委托研究起草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经审议后组织实施;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的监督检查职权,建立劳动监察工作网络,开展劳动保障监察活动,受理和查处举报投诉案件;指导监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机构的工作。
(三) 实施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争议处理仲裁的规则;负责劳动争议案件的处理和劳动争议预防工作,负责建立乡镇劳动争议基层处理机构和企业劳动争议调解机构。负责劳动合同鉴证。负责劳动信访工作;开展普法教育,维护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四) 综合管理全市社会保险工作。负责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基本政策和基本标准的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并组织实施;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实施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资格。
(五) 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加强劳动力市场建设,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指导全市就业服务机构工作。组织实施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按分工管理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入境就业工作。
(六) 组织实施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职工福利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有关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评定企业劳动模范。
(七) 组织实施根据国家颁布的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和行业标准、具体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和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工作;负责管理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工作;组织实施劳动预备制度。
(八) 负责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调控工作;研究制定并组织实施企业工资指导线、工效挂钩、最低工资标准、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指导企业搞好内部分配;制定实施工资集体协商规则;负责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负责市属国有企业主要负责人年薪制的实施工作。
(九) 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组织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
(十) 承办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