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山西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是省人民政府主管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事务的组成部门。
主要职责是:
(一)拟定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政策,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拟定劳动和社会保险制度改革总体方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起草劳动和社会保险法规规章,制定行政规范和基本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政策服务咨询机构的管理规则;依法行使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职权,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险监督检查工作规范,监督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工作。
(三)拟定促进城乡就业的政策和措施;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职业介绍机构的管理规则,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拟定企业下岗职工的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的规划、政策,组织实施再就业工程;拟定农村剩余劳动力开发就业、农村劳动力跨地区有序流动的政策和措施并组织实施;按分工拟定省内人员境外、省外就业和境外、省外人员入晋就业的管理政策并组织实施;拟定境外、省外驻晋机构从事劳动力招聘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的资格管理办法。
(四)组织拟定职业分类、职业技能标准,组织制定和颁布相关的行业标准;建立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职业技能鉴定政策;制定全省技工学校、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失业人员、企业下岗职工再就业培训以及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管理规则及政策,并负责管理指导;拟定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和职业技能竞赛的规则、政策和措施;拟定劳动预备制度实施办法;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培训机构的师资队伍建设,拟定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的教材建设规划和评估认定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工人技术等级考核工作。
(五)制定劳动关系调整的基本规则;制定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规范,负责制定劳动争议处理制度和劳动仲裁的规范、规则;审核并发布企业劳动定员定额标准;拟定企业职工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劳动保护政策;负责政策性安置和调配工作,参与劳动模范的评定工作。
(六)拟定企业职工工资的宏观政策和措施;拟定企业工资指导线的有关政策;拟定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拟定全省最低工资标准;审核省属企业的工资总额。
(七)拟定机关、事业和企业职工养老、失业、医疗(不含离休人员的公费医疗)、工伤、生育社会保险及企业职工福利的政策、待遇标准,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八)制定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的政策;对社会保险基金预决算提出审核意见;对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实施行政监督;制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规则和基金运营机构的资格认定标准;制定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九)制定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的政策和补充保险承办机构资格认定标准;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
(十)承担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包括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统计和信息工作,组织建设全省劳动和社会保险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险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一)组织推动有关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科学技术研究及成果推广应用、产业发展;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标准化工作。
(十二)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国际交流与合作,受上级委托参与国际劳动工组织和其他有关国际组织的活动和工作;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险领域的涉外业务技术合作和人才交流。
(十三)指导地(市)劳动和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的工作,管理厅直属事业单位,指导相关学会、协会等社团工作。
(十四)承办省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