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简介 |
(一)研究制定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制度改革方案,编制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发展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贯彻执行国家颁布的劳动保障法规和省颁布的地方性标准及实施办法;起草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规范性文件和标准,负责劳动和社会保障政策咨询服务。
(三)依法行使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职权,监督检查劳动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执行情况;制定劳动和社会保障监督检查规范;监督检查下级劳动和社会保障监察机构的工作。
(四)统筹管理全市劳动力资源的开发利用和就业工作,规划和指导劳动力市场的发展,制定劳动力市场管理规则,并实施监督;组织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体系;制定企业下岗职工分流安置、基本生活保障和再就业规划、政策并组织实施;按分工管理本市公民出境就业和境外人员来我市就业审核工作;负责劳动中介、咨询和培训业务机构的管理;负责残疾人等特殊群体和妇女就业政策的实施。
(五)贯彻执行职业分类、职业技能国家标准和相关行业标准,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制度;制定全市职业技能鉴定办法并组织实施;制定全市技工学校、就业训练中心、社会力量举办的职业培训机构的发展规划、政策和管理规则;制定企业在职职工技能培训和企业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再就业培训的规划、措施,并组织实施;负责职业技能人才培养、表彰、奖励工作;负责劳动预备制度的实施;指导技工学校和职业技能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和社会培训机构的审批工作。
(六)负责全市劳动关系调整和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制度的实施;指导和管理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鉴证工作;负责全市劳动争议仲裁工作。
(七)监督检查企业执行工作时间、休假制度和女工、未成年工特殊保护的政策、规定的实施;按分工负责政策性人员安置和工人调配工作;参与评定劳动模范的有关工作;负责企业职工工资收入及其劳动报酬的调控政策和企业工资指导线、最低工资保障办法的实施;推行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负责行业工资收入调节政策和国有企业经营者收入分配政策的落实;审核市属企业工资总额和经营者收入。
(八)负责全市城镇职工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法律法规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法规政策的实施;负责全市企业职工生活福利政策的贯彻实施。
(九)负责对全市社会保险基金收缴、支付、管理、运营工作实施行政监督;负责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管理;负责社会保险服务体系建设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负责全市机关、事业、企业单位补充养老保险、补充医疗保险政策的实施;审查认定有关机构承办补充保险业务的资格;组织工伤、职业病伤残等级鉴定和劳动能力鉴定工作。
(十一)承担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统计工作和有关信息的采集、处理;组织建设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信息网络;定期发布劳动和社会保障事业统计公报、信息资料及发展预测报告。
(十二)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领域标准化工作;负责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干部教育培训工作;承办全市劳动和社会保障系统有关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组织工作。
(十三)承办市委、市政府和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交办的其他事项。 |